為進一步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信息化發(fā)展,,創(chuàng)新在
線糾紛解決方式,,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試點工作要求,,根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改革的意見》,、《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
結合本院調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在線調解是指與法院建立訴調對接關系的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組織雙方當事人通過網絡調解系統(tǒng)進行信息溝通,,便捷,、高效化解矛盾
糾紛的調解方式。
第二條在線調解的基本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三)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礙當事人依法
通過仲裁、行政,、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四)參與調解的各方當事人應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三條 下列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在線調解:
1,、家事糾紛;
2,、相鄰糾紛,;
3、小額債務糾紛,;
4、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6,、醫(yī)療糾紛,;
7、物業(yè)服務糾紛,;
8,、訴訟標的額在200萬以下的買賣合同糾紛;
9,、訴訟標的額在200萬以下的民間借貸糾紛,;
10、訴訟標的額在40萬元以下的金融,、保險類糾紛,;
11、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征拆土地費類糾紛;
12,、其他適宜在線調解的案件,。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四條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本辦法規(guī)定及有關法
律規(guī)定,,積極參與在線調解程序,自覺履行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
第五條當事人提起訴訟時,,除法律規(guī)定不得調解及當事
人明示不同意調解的以外,立案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宣傳網絡調
解系統(tǒng)的優(yōu)勢,,引導當事人主動選擇在線調解解決糾紛,。
第二章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在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決定是否申請,、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在線調
解;
(二)要求有關調解組織,、調解人員依法進行回避,;
(三)不受壓制強迫,自由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
第七條在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遵守在線調解規(guī)則,;
(三)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四)保守調解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
披露、不得私自復制或擅自使用調解過程中獲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guī)或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在線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的權利,、義務: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依法獨
立開展調解工作,;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強迫調解、違法調解,;
(四)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五)告知當事人在線調解的原則等相關制度,;
(六)及時,、認真填寫在線調解工作記錄;
(七)在調解期限內完成調解工作,;
(八)不得接受當事人請托或收受財物,;
(九)保守調解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
披露,、不得私自復制或擅自使用調解過程中獲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法律法規(guī)或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三章調解程序
第九條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提
交立案材料時或者立案后單獨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在線
調解申請;人民法院認為適宜在線調解的,,可以在征得雙方當
事人同意后啟動在線調解程序,。
第十條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申請在線調解應當在人
民法院調解平臺進行實名認證,并在平臺填寫身份信息,、,、申
請事項、申請的事實與理由,、有效聯(lián)系電話,、訴訟文書電子送
達地址等。
當事人申請在線調解的視為接受訴訟文書電子送達,,但判
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第十一條調解員接受當事人在線調解申請后,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接受在線調解的,,應當通
知雙方當事人受理在線調解申請。被申請人不接受在線調解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依線下調解程序辦理調解案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選擇受理法院的
調解員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委
派、委托調解員主持調解,。
第十三條調解員應當將起訴狀,、證據(jù)等訴訟材料送達被申請人。
送達后,,調解員應當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確定調解時間。
第十四條調解開始前,,調解員應當指導雙方當事人安裝
軟件,、試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
第十五條調解員,、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案件確定的時間登陸人民法院調解平臺,。
雙方當事人應當準備身份證明材料、委托手續(xù),、答辯狀,、
證據(jù)等訴訟材料,以便在調解過程中提交,。
第十六條調解開始前,,調解員應當在線核實雙方當事人
身份,確定無誤后開始調解,。
第十七條調解員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線調解中享有
的權利,、應履行的義務。
第十八條經調解員許可,,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網絡調解
系統(tǒng)自行協(xié)商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雙方當事人無法自行協(xié)商的或自行協(xié)商無法
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調解員主持調解,。
第二十條經調解員許可后,,起訴人可以陳述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第二十一條經調解員許可后,,被起訴人可以陳述調解意
見。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
證明,。經調解員許可,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可將證據(jù)拍照,、
掃描或直接提交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材料,,在線展示給
各方當事人,。實物證據(jù)及不宜在線提交的證據(jù),,調解員可以另
行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
第二十三條對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各方當事人和調解員均可查看。經調解員的許可,,當事人可以在線發(fā)表質證
意見,。
第二十四條調解員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調解方案進行協(xié)商。
第二十五條調解員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
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訴爭糾紛基本事實和爭議事項,;
(三)調解方案和協(xié)議生效條件,。
調解協(xié)議由各方當事人簽名確認,并由調解員簽名,;由特
邀調解組織的調解員主持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還應當加蓋特邀調
解組織印章。
第二十六條在線調解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從調解員
收到案件時起算,。各方當事人同意延長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的簽名或蓋章采用線下簽章等方
式,。
第二十八條調解員應當錄制在線調解過程,,保存在線調
解過程中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jù)材料。
第四章調解管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員應當自行回避,,
當事人也可申請回避:
(一)是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糾紛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
正調解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調解員獨立或公正調解的情形,。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該調解員調解的除外,。
第三十條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程序終止: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書面聲明退出調解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拒絕調解,;
(三)調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
(四)經三次調解,,仍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加強對調解員的指導,、監(jiān)督、管理和考評,,
遇到復雜,、疑難情況時應及時層報。
第三十二條依據(jù)案件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的相關信息,,對調
解員進行在線調解工作考評,。對在線調解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的調
解組織、調解員予以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法官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開展在線調解,。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