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進一步優(yōu)化司法資源,,實現案件繁簡分流,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guī)程(試行)》,、《湖南省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工作操作指南(試行)》,,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適用原則】速裁庭堅持“公正,、簡便、快捷,、便民,、注重調解”的基本原則,承擔民商事簡易案件的快速審裁職能,。
第三條【適用范圍】速裁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簡單民事案件是指小額訴訟程序、案情簡單的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簡化訴訟程序,,縮短辦案期限,優(yōu)化審理方式,,提高審判效率,。
第二章審判機構
第四條【工作職責】本院立案庭內設立民商事簡易案件速裁團隊,集中審理簡單民商事案件,。
第五條【人員配備】立案庭設置兩個速裁審判團隊,,專門從事速裁工作。本院每名速裁法官至少應配備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書記員。
第六條【退回機制】速裁法官收到案件后應當審查案件材料,,發(fā)現案件有下列情形不適宜快速審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訴訟服務中心:
(1)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
(2)需要追加當事人的,;
(3)需要進行調查取證、勘驗,、鑒定,、審計、評估的,;
(4)屬于社會輿論關注,,或者有涉訴信訪可能的;
(5)需要公告送達的,;
(6)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適宜快速審理的,。
第三章審理程序
第七條【分流時限】立案審查人員負責本院新收案件初次繁簡分流,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卷移送速裁法官,,按照簡案快辦流程審理,。
第八條【重新分流】速裁法官退回訴訟服務中心的案件,訴訟服務中心應于退回次日內重新分流,,分配到其他相關審判團隊審理,。
第九條【卷宗登記】立案審查人員應對案件流轉(簽收和退回)登記造冊,各相關部門應確保案件卷宗不遺漏,、不丟失,。
第十條【審前排查】速裁法官收到案件后應當立即審查案件材料,發(fā)現案件復雜不適宜速裁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立案部門重新分案,。
第十一條【速裁審限】速裁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送達方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閃信等靈活、簡便的方式通知訴訟參加人參與訴訟,,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積極引導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時選擇電子送達方式,并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填寫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傳真號碼、手機,、電子郵箱賬號,、微信等通訊號碼,并簽名或捺印確認,。
第十三條【答辯與舉證】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辯期、舉證期的,,本院可在告知放棄答辯期和舉證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將有關情況記入筆錄,可以徑行開庭,。當事人要求給予答辯期,、舉證期的,可以與當事人協商確定,;無法協商一致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不超過7日的答辯期和舉證期限,;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不超過15天的答辯期和舉證期限
第十四條【先行調解】速裁法官對認為有調解可能的案件,應當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聯系負責調解的工作人員將案件委派給負責調解工作的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審判輔助人員或者擔任專職調解員的法官及時進行調解。如若調解不成,,應及時安排開庭審理
第十五條【調解流程】負責先行調解的特邀調解員,、法官助理或法官接收案件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聯系被告來法院領取相關訴訟材料,,開展調解準備工作,。
能通知到原、被告雙方來法院領取訴訟材料的,,向原,、被告雙方出具《先行調解告知書》,征求原,、被告雙方意見是否同意調解,。
原、被告雙方同意調解的,,簽同意調解申請書后,,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調解成功的,,將案卷材料交速裁法官出具司法確認書或者調解書后統(tǒng)一交書記員訂卷歸檔,。
原、被告雙方不同意調解的和調解不成功的,,符合速裁條件的速裁,,不符合速裁條件的立即退回立案部門,移送其他業(yè)務庭室,。
第十六條【公開審理】適用速裁程序公開審理的案件,,可以不受開庭3日前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規(guī)定的限制,。
第十七條【靈活開庭】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可以根據審理需要在晚間、休息日或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開庭,,也可以到當事人住所,、辦公場所、社區(qū)等地點巡回審理,,就地辦案,。當事人或者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運用視頻技術等方式開庭審理或者詢問,。
第十八條【庭審程序】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只開庭一次,。庭審直接圍繞訴訟請求進行,,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的限制,,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回避,、上訴等基本權利,并聽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意見,。
第十九條【當庭宣判】速裁案件原則上應當庭宣判,。
第二十條【文書要求】快速審理案件可以根據案件類型適用要素式、令狀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簡化說理。
要素式裁判文書正文可以不集中記載當事人訴辯意見,、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裁判理由,,直接圍繞爭議的特定要素載明當事人訴辯意見、相關證據以及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
令狀式裁判文書正文可以只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案件基本事實,、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和尾部,。
表格式裁判文書正文可以用表格列舉的方法載明當事人訴辯意見、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并以附表列舉金錢給付項目。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則未盡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則由本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則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